广告人,别违禁使用国旗、军旗、70周年的活动等标志每年的国庆节等重大节日之时,总有几家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广告主因为违禁使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军旗、军徽等党和国家、军队的标志,而被查处,课以20万以上的罚款。眼下又临近十一国庆节了,与此相关的违法违规现象又冒出来了,诸位广告人可得再好好读读《广告法》等规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八条规定:“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第十条规定:“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广告; (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私人庆吊活动; (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第十三条规定:“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第八条规定:“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使用,不得作为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等。” 第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 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4号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 第六条 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 第七条 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标注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以及其他与宣传、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 (二)平面作品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不得超过广告面积的1/5; (三)音频、视频作品显示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5秒或者总时长的1/5,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3秒或者总时长的1/5; (四)公益广告画面中出现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标识不得使社会公众在视觉程度上降低对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 (五)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广告。
为帮助大家识别此方面违法广告的相应情形,下面整理展示部分业已被各地市场监管机关查处的违禁使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军旗、军徽等党和国家、军队标志的违法广告画面,供参考:
一、违禁使用党徽。下图系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党徽,构成违法。本则房地产广告不仅出现企业名称,还出现了所开发的商品房信息与联系地址、电话、二维码等,依据《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作为商业广告认定,本则不仅违禁使用了党徽,还违禁使用了国旗(图片过长,国旗部分无法显示)。单独使用党旗、党徽的商业广告,通常按照触犯《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认定。 六、违禁使用红军军旗。下附图片中的堆头广告中使用了红军模特、中国工农红军军旗及国旗的主要图案——五颗星排列。中国工农红军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前身。《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这里的“军服”虽然仅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即2007式军服,但禁止使用的还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按照国防部网站上刊登的有关军服管理机构的解答,“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包含“解放前,有红军时期的军服,八路军、新四军军服,解放战争时期的军服。” 《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这项条文中,“国旗、国歌、国徽”与“军旗、军歌、军徽”之间是逗号隔开的,这表明“国旗、国歌、国徽”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则不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军旗、军歌、军徽了,一是我们的军队的全称是中国人民解放军,1945年8月15日,八路军山东军区司令员兼政治委员罗荣桓等提出部队番号改称“人民解放军”,山东军区机关称山东解放军总部;1946年,解放战争爆发,解放区各部队由八路军、新四军、东北民主联军等陆续改称人民解放军。二是《军服管理条例》保护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就包含了红军军服,八路军、新四军军服,解放战争时期军服,“军旗、军歌、军徽”的保护范围更需要溯源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以来的各个时代了。 这则堆头广告显然触犯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及《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十一项的规定了。 七、违禁使用中国地图。下附二则广告中都使用了中国地图,且这二个广告中所使用都不是标准的中国地图,都缺少了南海诸岛等。“正确的国家版图,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象征。”《地图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地图上不得表示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等内容。无论把台湾标注为一个国家还是中印边界标注错误,显然都是不能容忍的,都是对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的损害。商业广告中使用不规范、错误的地图,触犯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规定。 八、违法使用国庆70周年活动标识。今年6月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识。(下图)并明确要求,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制作商标或其他任何商业性用途,不得用于私人庆典和吊唁活动。9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了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志”特殊标志登记,并发布公告。 九、《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十、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十二、(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十三、(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十四、下图广告中使用的虽然仅是国庆70周年活动标识的图形部分,但已经构成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近似的图形了,如果未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许可,即构成违犯《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行为了。 十五、最后,还得提醒一下,红十字会标志,少先队的队旗、队徽、红领巾,共青团团旗、团徽,妇联、工会、残联、宗教等标志也不得随意使用。 |